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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31    来源: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1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

  为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我区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的比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60号)、省财政厅和发改委颁布的《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六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两聚一高”发展要求,积极响应新基建新消费新产业新都市“四新”行动计划,精准赋能全域旅游发展,以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为重点,全力构筑我区充满活力、特色鲜明、品质优良、功能完备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不断培育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种性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做大做强。

  ——坚持创新驱动。始终将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加快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服务业体系及发展模式的形成,推动要素集聚和投资增长。

  ——坚持项目引领。着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促进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方向发展,形成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和项目良性互动。

  ——坚持绿色发展。倡导生态低碳发展方式,推广“绿色服务”模式,保护性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六合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在地纳税和统计,独立核算、财务与管理体系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社会信用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主要用于扶持奖励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业态、薄弱环节和重要区域,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区级的重点项目,以及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行业。

  四、扶持意见

  (一)重点项目

  1. 扶持范围

  在我区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旅游健康、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中,发展基础较好、带动作用明显,有望实现重大突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在建重点项目。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2. 申报条件

  (1)符合我区制定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2)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3)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4)项目竣工,总投资额达到投资计划数(不含地价、不含房地产投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

  (5)项目建设施工正常,期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3. 扶持资金标准

  (1)科技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5 %,每个项目扶持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旅游、健康养老及其他服务业:总投资额达1亿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每个项目扶持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现代物流业:总投资额达2亿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每个项目扶持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现代商贸业:近三年曾被权威机构认定为同行业商业品牌全国前10强,商业体自持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额达10亿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0.5%,每个项目扶持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服务业集聚区

  1. 扶持范围

  扶持以服务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在一定地理区域内集聚而成的服务业企业集群,具有产业集中、发展集约、资源共享、科技含量高、运行成本低、环境污染少的特征。服务业集聚区分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

  2. 申报条件

  (1)在国家、省、市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明晰的产业布局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

  (2)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区企业30家以上,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完善,有一定公共服务能力的区域;

  (3)按照整合市场、信息化改造、功能完善等要求,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有条件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区域。

  3. 扶持资金标准

  (1)对经市级批准设立的“南京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其他类型的服务业集聚区,区专项资金按照市奖励资金的50%比例标准给予奖励。

  (2)对经省级批准设立的“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其他类型的服务业集聚区,区专项资金按照省奖励资金的50%比例标准给予奖励。

  4. 资金使用要求

  (1)用于重点支持集聚区规划编制、推介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管理服务或公共服务平台等提高园区载体集聚和承接能力的项目;

  (2)用于奖励服务业集聚区内规上或限上重点企业发展。

  (三)服务业领域重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1. 扶持范围

  在我区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行业特色鲜明,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创新创优意识强烈,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 扶持资金标准

  (1)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在5%及以上,奖励60万元。

  (2)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在10%及以上,奖励40万元。

  (3)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在15%及以上,奖励20万元。

  (四)服务业领域重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1. 扶持范围

  在我区旅游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文化服务(含文创产业)、居民和家庭服务、住宿餐饮服务、体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贴近服务人民群众生活、带动作用强,能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品质、促进服务转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 扶持资金标准

  (1)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在5%及以上,奖励40万元。

  (2)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在10 %及以上,奖励25万元。

  (3)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在15%及以上,奖励15万元。

  (五)总部企业

  1. 扶持范围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2020年新增100家总部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9〕66号,以下简称:新增总部企业通知)的要求,支持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区域型和功能型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区域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较强,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由母公司授权,承担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的企业。

  2. 扶持资金标准

  新认定在地内资综合型总部企业、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及其他落地奖励、提质增效奖励、人才激励等扶持政策按照市新增总部企业通知给予兑现。

  (六)高质量发展

  1. 扶持范围

  支持在我区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报表,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生产等失信行为,并有实体经营的服务业企业。

  2. 扶持资金标准

  (1)当年新增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开票销售收入1‰给予奖励;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开票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照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开票收入,一次性给予开票销售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展会,按企业参展的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省、市“两业融合”试点名单(或龙头骨干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重点物流企业等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质量奖、市质量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区发改委根据现代服务业发展状况,突出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产业,联合区财政局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扶持重点和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区发改委、财政局根据本意见联合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二)本意见内各项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其中与税收贡献有关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街镇和园区按财政体制分担。鼓励并支持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企业积极争取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本意见内各项奖补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另行研究专项政策予以扶持,并报区政府审议决定。

  (四)各街镇、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相应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五)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意见》(六政发〔2017〕134号)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上一条: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下一条:区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资金扶持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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