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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9    来源:六合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扶持意见

  为促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宁政发〔2017〕108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开放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抢抓“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江北新区建设等战略机遇,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外商投资规模和质量,创新外经外贸发展方式,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外贸内贸融合发展、走出去引进来相互促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拓展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六合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遵循绩效优先、公平公正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三)支持外资广泛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引资与引技引智相结合,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四)符合我区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信用记录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企业。

  四、扶持意见

  (一)稳定外贸增长

  1、保持外贸稳步增长。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外贸进出口,保持外贸稳步增长,根据街镇、园区进出口任务完成情况,年底以海关数据为准,对街镇、园区外贸企业进行奖励,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具体实施。

  2、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组织的境外国际展会,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推动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实缴保费金额50%的费用补助,每家企业限补10万元。

  (二)优化外贸结构

  4、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引进服务贸易企业,对新录入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根据街镇、园区服务贸易任务完成情况,年底以外汇管理局数据为准,对街镇、园区服务贸易企业进行奖励,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具体实施。

  5、推动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凭注册证明书,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多国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6、支持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对获得商务部、江苏省、南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加大外资扶持

  7、鼓励外商在我区新设企业。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给予不高于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扶持。

  8、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对年度新增实际利用外资达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下一年度起,给予不高于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相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3年的扶持。

  9、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外商在我区设立国家、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市级总部企业及成长型总部企业,促进传统制造业外资企业转型升级。

  (1)南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不高于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一次性奖励,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南京市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给予2年补助奖励,每年按不高于认定后上一个完整年度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相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3)在我区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和100万元扶持,分三年按4:3:3比例兑付。

  10、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附则

  1、区商务局围绕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突出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产业,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扶持重点和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本意见联合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2、本意见内各项奖补资金均由区级财政承担,鼓励并支持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企业积极争取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本意见内各项奖补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各街镇、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相应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

  4、涉及进出口、实际利用外资数据的,以海关、外管证明为准,其他无法出具的数据以市商务局确认数据为准。

  5、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绿色六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区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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